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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我市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6-30 阅读次数:次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根据我市零售药店GSP认证的实际情况,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18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该项目收费票据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二、请各单位立即更新该项目的收费编码信息,新编码为190206(药品零售药店审核费)、190207(村级非处方药柜审核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财政专网或电话拨号方式可连接到“非税外网信息交换系统” 主页。方式如下:
电话号码:63899666
用户名:czj
密  码: cqczj
2、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非税外网信息交换系统”主页地址:http://10.84.1.89
3、在“非税外网信息交换系统”页面上,点击“单位用户入口”,在“用户”栏上填写各收费单位编号(见附件二),直接点击“登录”。
4、进入后点击“下载开票信息” →“收费项目信息”→“下载”相关软件保存。
5、在“全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单位开票软件”中,点击“系统” →“系统设置信息” →“收费项目及单位信息(读入项目)”读入下载的软件。
6、各单位在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中出现的问题,请致电重庆易联公司。(联系电话:67575182、67575183)
三、各单位立即使用新编码收费,原项目编码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赵颖
联系电话:68713654
二○一○年六月八日
 
 
 
渝价〔2010〕182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我市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经营药品,依照你局《关于印发〈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辖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药店(柜)GSP认证工作中已没有“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的区分。经研究决定,现将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药店(柜)进行GS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
(1)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每个企业收2000元。
(2)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每个企业收1500元。
(3)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或小于30平方米):每个企业收1000元。
(4)每个村级非处方药柜收200元。
二、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进行GS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受理申请费和对其他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收取审核费仍按渝价[2004]472号文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务  GSP认证△  收费  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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