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档 须 知
根据《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阅本馆控制使用的档案,须持主管部门(部、委、办、局)介绍信,并说明查阅利用者身份和利用目的,范围、经本馆同意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利用。如查阅区委、政府党委会、办公会记录以及各单位的党组、办公会记录以及各单位的党组、办公会记录须经区委、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单位党政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如查阅涉及个人政治历史、简历等方面的档案,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方可查阅。
二、查阅开放档案,本国公民须持合法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等),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后,方可查阅。港、澳、台同胞和侨胞,须持渝中区对台工作办公室或有关机关介绍信方可查阅。外国人(含外籍华人)须由区级以上外机关介绍,并经市档案局同意,方可查阅。
三、查阅招工、知青、婚姻档案,须由本人持合法证件,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除本人外的利用者,可按控制使用档案的办法查阅。
四、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其形成单位利用本单位档案,可凭单位领导签署的介绍信,经本馆同意,方可限期借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必须归还,逾期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五、利用者可按照利用档案的范围,摘抄部分内容。如需全文照抄可复印,须经本馆同意。使用单位要对摘抄件或复印件进行登记,集中保存于本单位档案室,不能由私人保存或个人所有,不能转借。
六、查阅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严禁在查阅室内吸烟、不得涂改、圈划、增删、抽页、批注、折叠、剪裁等,避免口沫、茶、汗渍手、墨水污染档案,如发现类似现象,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根据《档案法》规定,本馆新藏档案,公布权属本馆,或由本馆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公布,其他利用档案的组织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及上级直接授权或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重庆市渝中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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