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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12日市政府第20一、调整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征收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本决定自200317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城乡建设  收费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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