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档案局文件
渝中档 [ 2003 ] 4 号
重庆市渝中区档案局关于贯彻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的通知》的意见
区级各部门:
为严格依法管理档案,加强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与保密,《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2]31号)已下发全市,《通知》对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中的规范作法和不规范作法作了明确界定,并提出了相应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档案整理工作
1、各机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市、区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和标准,并根据单位实际,拟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经单位领导批准报区档案局审查后,再贯彻实施。
2、各机关、单位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应参加市、区档案局举办的业务工作培训班后方能上岗。因种种原因和实际困难,确实无人整理档案的,可通过渝中区档案事务所雇请熟悉档案业务的离退休人员参与档案整理。任何单位不得将文件和档案材料交由私人或者拿回家去立卷、整理。
二、档案移交工作
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2、无论是机关内部档案的移交,还是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都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移交进馆的档案应符合进馆档案质量标准,并编制案卷目录,拟写全宗介绍,随档案同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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